4)第五九九章 英人目睹之怪现状(四)_新顺17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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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利为目的。

  依照委任状第七款之规定,我这样级别的公司高级员工、且持股1000磅以上的人,是可以提出召开股东大会、改组董事会提议的。

  只要董事会半数通过,即可召开董事会,讨论公司转型之问题。

  依据1726年之新授权法,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制定法律、开设法院、制定税收政策。这已经为公司的转型铺垫好了一切。

  现在,需要的,就是我这样的、以及在印度等地的公司高级职员,写一份非常明确的企划书,说明公司转型、加大在印度投资、摆脱对中国贸易的依赖、以及这么做将为公司带来高额利润即可。

  既然我们的制度优势可以确保一切以盈利为目的,那么我这份建议书的出发点,也应该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展开说明。

  我认为,只要外面还在开会的那些蠢货还没有做出真正愚蠢的决定、使得中国方面勃然大怒把我们全部抓紧监狱,我就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方式,调整公司的战略。

  影响公司转型的,只是很多人的思维定式。

  谁说,一家公司盈利,一定要靠贸易或者生产呢?

  收税也可以盈利啊。

  荷兰人都知道,如果股票投机和炒作可以盈利,那么盈利就好,为什么非要贸易和生产呢?

  我想,我应该能够说服他们,对华贸易的利润依赖,会让我们陷入VOC一样危险的境地。

  毕竟,我是公司里最懂中国的。当年的茶叶事件和对荷兰公司竞争,我为公司立下了汗马功劳。

  但不知道印度方面,会不会有一个真正懂得印度看似阔大,实则不堪一击的人呢?

  但愿印度方面的公司高级员工里,有一位我们自己的弗朗西斯科·皮萨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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